实体法
实体法关乎权利与义务关系主体的法律,在法学分类中,是相对于关于权利与义务进程之进程法的类别。。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属于实体法之一种。而与之相对的则是「进程法」,亦即规范各别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实现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即是。而实体法有修正时,原则上必须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此与进程法遇修正时适用「进程从新」的原则不同。但此一原则,仍可能有例外,如民法亲属编关于夫妻财产之规定,于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6-2、6-3条,即将实体上权利之认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适用新法规定。
实体法和进程法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体法为「体」,进程法为「用」,若无实体法,则进程法无用武之地,若无进程法,则实体法无实现之可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为用。不过,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必须要遵循「先进程后实体」的步骤加以审理。另外,关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于「国内法官不适用国外进程法」的原理,故必须要是国外的实体法始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