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 Standard form contract
格式合同又称为附合契约,于**称作定型化契约,另有称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及标准合同等,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契约之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订定契约,不特定相对人在订定契约时无法磋商契约之内容,提供定型化契约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契约拘束。
定型化契约有别于传统上以个别磋商的契约订定方式,其不变性可使契约多次使用,降低交易成本,于现今大量交易的社会,更显示了定型化契约的重要性,然而,定型化契约很可能因契约利用人与相对人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定型化契约于不同国家常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如**消费者保护法称「定型化契约」;中国称「格式条款」,也有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等;英国称「标准契约条款」;法国称「附合契约」;德国法上一般称「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契约条款」;于日本则称为「普通条款」;葡萄牙、澳门则称为「加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