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地上权(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学上来说,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置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置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单词 | superficies |
释义 |
superf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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