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而《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使国际间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有一致共同的参考标的,也希望国际间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有一个国际公约予以支持,而得以有效进行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序言是说明《网络犯罪公约》的功能、目标;然后第一章为术语的使用,即是对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进行名词定义其中包括有电脑系统(computer system)、电脑数据(computer data)、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与电信数据(traffic data)等都有一明确之定义;而第二章为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包括有刑事实体法、刑事进程法和管辖权三个部分,其目为要求各签约国于各国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进程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进程法制度,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非法截取(Illegal access)的行为方面,《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各国应立法明定非法截取为犯罪行为并应予处罚;第三章为国际合作,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两个部分,在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而特殊规定则系有关电脑证据取得的问题,签约国应创建一周七天且一天二十四小时皆能联系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于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各国合作事项的进行;第四章为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的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