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或苏维埃法系是指在共产主义或原先是共产主义的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体系。它基于欧陆法系,并主要根据马列主义的思想进行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如果确实构成,那幺在冷战结束之前,社会主义法系是要被放入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的。
当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煞费苦心地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以及当它被收购、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时,社会主义法系规定了大部分财产由国家或农业合作社所拥有,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
许多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苏联总还是有民法、解释民法的法院和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法律进程和法律推理都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法国或德国的民法体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一个特例。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系的情况,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不匹配(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制定规则的角色,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并不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