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英语: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被告以下事项: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同时判决中还规定,警方在告知嫌疑其拥有以上权利后,还必须确定他们的确已经明白了其中的意义,如果他们仍然自愿放弃这些权利配合警方,那幺其之后的供词以及根据这些供词所获得了其它任何证据才能在法庭审判中呈庭,否则就都是无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和另外三个案件一起作出的,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韦斯托弗诉美国案(英语:Westover v. United States)、弗吉尼拉诉纽约州案(英语:Vignera v. State of New York)和加利福尼亚州诉史都华案(英语:State of California v. Stew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