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权威 Rational-legal authority
法理型权威 (又称为「理性权威」,「法型权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层权威」) 是一种领导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一个组织的或政权的权威很大程度是与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层制度连系着的。根据这种分类的方法,二十世纪大多数的现代国家,皆以法理型权威的形态实行统治。
在社会学中,法理型权威的概念来自于马克斯‧韦伯「三种统治形式」理论 (这是其中一种社会学家用以为政府分类的其中一个方法);相比法理型权威,另外两种则为传统型权威和感召型权威 (又称「卡里马斯式权威」)。这三种统治形式都是韦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对他而言,历史上该些形式都会以混合的情况出现。在传统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传统。在感召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统治者个人的人格及领导才能。而在法理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则来自法制及科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