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隐私法
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是美国国会于1986年制定,以延伸原先在电话有线监听的相关管制(包含透过电脑的电子数据传递)。ECPA修正原先1968年的综合犯罪防制及街坊安全法第三篇」(Title III of the 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亦即有线监听法),其主要是来防止政府未被允许而去接取监听私人的电子通信。之后,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的一些条文施行后,也弱化、缩小了ECPA其所涵盖的内容。此外,ECPA的2709条允许美国联邦调查局(FBI) 发布国家安全令函给网络服务提供业者(ISP),以命令他们揭露客户记录, 这在ACLU v. Ashcroft(2004)中被认定是违美国第一与第四宪法修正案。此被认为可以应用在其他的国家安全令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