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芬型陪审官 Éch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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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芬型陪审官,在一些荷兰语国家中的政府官员。
在德国,舍芬型陪审官主要被指定在下级刑事法院与专职司法官共同就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的非专职法官或陪审官。舍芬型陪审官也可以在高级法院审理案件。1976年以后,在高级法院有两名舍芬型陪审官与3名专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在下级法院有两名舍芬型陪审官和1名专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人们虽认为舍芬型陪审官是德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许多专职司法人员,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倾向于认为这种陪审官的影响将日益缩小,最终被取消,因为陪审官所提出的意见更多的十个人意见而不是法律意见。非专职司法人员是8世纪末期查理大帝作为司法制度中一项永久性的特征而设立的,在某些案件中并被授予与法官又作出同等判决的权利。起初并不要求专职陪审官都要经过法律训练,到15世纪末他们成了世袭法官;到17世纪则被专职法官取代;到19世纪又退回到原来的非专职陪审官制度,以此作为削弱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新创建的陪审团的权力。1924年陪审团被废除,舍芬型陪审官也被纳粹党取消。1950年在西德重新创建了这两种制度,但1976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削弱了舍芬型陪审官的数目。舍芬型陪审官从地方议会中选举产生,但政府官员、医生、教士以及65岁以上、30岁以下的人,不得担任舍芬型陪审官。